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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绿化资金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 第二十一条,绿化资金主要包括,一,财政拨款 二。林业部门提取的育林基金用于造林部分.三 林地占用费中用于造林部分 四。绿化费,五,城市绿化费.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绿化经费,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取。和城市维护费中的绿化经费、六,用于绿化的捐赠款,七、国家、省拨给的其他绿化资金,第二十二条.依法提取的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 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事业,绿化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监督使用、第二十三条,煤炭、电力。水利、石油。冶金 轻工.农业 铁路,公路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本行业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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