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绿化资金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第二十一条.绿化资金主要包括、一,财政拨款,二.林业部门提取的育林基金用于造林部分.三.林地占用费中用于造林部分,四 绿化费,五,城市绿化费。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绿化经费。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取.和城市维护费中的绿化经费.六.用于绿化的捐赠款,七。国家、省拨给的其他绿化资金 第二十二条,依法提取的绿化资金 除财政拨款外,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 专项用于绿化事业。绿化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监督使用 第二十三条.煤炭,电力、水利 石油、冶金,轻工 农业。铁路.公路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本行业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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