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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绿化资金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第二十一条.绿化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二、林业部门提取的育林基金用于造林部分,三 林地占用费中用于造林部分,四、绿化费、五。城市绿化费.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绿化经费、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取.和城市维护费中的绿化经费,六,用于绿化的捐赠款、七,国家,省拨给的其他绿化资金、第二十二条.依法提取的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 专项用于绿化事业、绿化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监督使用,第二十三条、煤炭 电力 水利,石油,冶金.轻工 农业,铁路。公路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本行业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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