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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绿化资金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第二十一条,绿化资金主要包括,一.财政拨款 二、林业部门提取的育林基金用于造林部分 三。林地占用费中用于造林部分 四,绿化费。五 城市绿化费,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绿化经费 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取,和城市维护费中的绿化经费,六,用于绿化的捐赠款 七.国家、省拨给的其他绿化资金,第二十二条,依法提取的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事业、绿化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监督使用,第二十三条,煤炭。电力.水利。石油.冶金。轻工 农业.铁路 公路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本行业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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