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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绿化资金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 用于当地绿化事业,第二十一条 绿化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二。林业部门提取的育林基金用于造林部分,三。林地占用费中用于造林部分.四。绿化费、五、城市绿化费.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绿化经费,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取,和城市维护费中的绿化经费 六 用于绿化的捐赠款,七.国家、省拨给的其他绿化资金。第二十二条。依法提取的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事业,绿化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监督使用,第二十三条,煤炭。电力,水利、石油,冶金 轻工,农业、铁路,公路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本行业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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