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绿化资金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第二十一条,绿化资金主要包括,一.财政拨款 二、林业部门提取的育林基金用于造林部分、三、林地占用费中用于造林部分,四.绿化费、五、城市绿化费,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绿化经费。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取,和城市维护费中的绿化经费,六 用于绿化的捐赠款。七、国家 省拨给的其他绿化资金。第二十二条,依法提取的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 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事业,绿化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监督使用 第二十三条.煤炭。电力。水利,石油。冶金、轻工,农业,铁路,公路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 用于本行业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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