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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绿化资金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第二十一条、绿化资金主要包括 一 财政拨款 二,林业部门提取的育林基金用于造林部分,三,林地占用费中用于造林部分 四。绿化费,五。城市绿化费,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绿化经费 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取,和城市维护费中的绿化经费。六,用于绿化的捐赠款、七。国家。省拨给的其他绿化资金,第二十二条,依法提取的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 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事业,绿化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监督使用,第二十三条,煤炭,电力 水利.石油。冶金、轻工,农业。铁路,公路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本行业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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