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绿化资金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第二十一条,绿化资金主要包括、一、财政拨款 二。林业部门提取的育林基金用于造林部分。三、林地占用费中用于造林部分,四 绿化费.五,城市绿化费.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绿化经费、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取。和城市维护费中的绿化经费,六,用于绿化的捐赠款、七、国家、省拨给的其他绿化资金.第二十二条,依法提取的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事业。绿化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监督使用、第二十三条,煤炭、电力,水利.石油.冶金。轻工,农业 铁路。公路等部门 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本行业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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