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和各种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度,保护管理好各种绿化植被,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城市和农村绿化工程的检查,指导工作,保证绿化工程的实施.第二十五条 绿化的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木 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森林经营单位。林木所有者和花。草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林木.花、草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完善各项预防设施 防止破坏和火灾的发生。第二十七条。各级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病虫害防治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林木 花。草病虫鼠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各单位和林木,花、草所有者要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承担防治责任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的审批制度。在城市以外采伐森林,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必须严格遵守森林法律.法规规定 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第二十九条、城市树木,禁止擅自修剪或者砍伐损坏.确需砍伐的,必须按城市绿化管理的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条。城市和农村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城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标志.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或砍伐。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城市或农村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建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迁移。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林木。必须按照法定时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严格执行更新造林合格证制度 允许实行复合经营、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第三十二条.绿地 绿化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侵占。破坏,特殊情况必须占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