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和农村总体绿化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绿化覆盖率 森林覆盖率目标,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农村绿化规划。应以绿化宜林荒山 荒地、营造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绿化村旁.宅旁 路旁。水旁及其它可以植树 种花,种草的空隙地.以及低质低产林。灌丛地改造等为主 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西部地区的农村绿化规划.应以营造牧场防护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为重点,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城市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分别由林业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总体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要落实到山头,地块、街道及其他一切适合绿化的地方 保证计划的实施.第十三条,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总体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 制定本系统 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