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和农村总体绿化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绿化覆盖率.森林覆盖率目标 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农村绿化规划、应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地、营造农田防护林 牧场防护林,绿化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及其它可以植树、种花、种草的空隙地.以及低质低产林.灌丛地改造等为主。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 西部地区的农村绿化规划 应以营造牧场防护林、农田防护林 防风固沙林为重点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 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城市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分别由林业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总体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要落实到山头.地块.街道及其他一切适合绿化的地方.保证计划的实施,第十三条 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总体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系统。本部门 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系统 本部门 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