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和农村总体绿化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绿化覆盖率,森林覆盖率目标,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农村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农村绿化规划。应以绿化宜林荒山 荒地.营造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绿化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及其它可以植树,种花 种草的空隙地,以及低质低产林,灌丛地改造等为主 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西部地区的农村绿化规划.应以营造牧场防护林,农田防护林 防风固沙林为重点,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城市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分别由林业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做好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总体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要落实到山头 地块,街道及其他一切适合绿化的地方、保证计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总体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系统 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 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