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绿化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和农村总体绿化规划 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绿化覆盖率,森林覆盖率目标,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建 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农村绿化规划。应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地.营造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绿化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及其它可以植树.种花 种草的空隙地,以及低质低产林.灌丛地改造等为主,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西部地区的农村绿化规划 应以营造牧场防护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为重点,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 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 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 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城市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分别由林业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总体绿化规划 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要落实到山头,地块,街道及其他一切适合绿化的地方、保证计划的实施、第十三条、各系统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总体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系统 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