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绿化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和农村总体绿化规划 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绿化覆盖率。森林覆盖率目标 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绿化规划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化规划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农村绿化规划 应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地.营造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绿化村旁.宅旁 路旁,水旁及其它可以植树,种花.种草的空隙地,以及低质低产林、灌丛地改造等为主.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西部地区的农村绿化规划,应以营造牧场防护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为重点,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 居住区绿地 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城市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分别由林业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总体绿化规划 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要落实到山头、地块,街道及其他一切适合绿化的地方。保证计划的实施.第十三条,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总体绿化规划的要求 结合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