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和农村总体绿化规划 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绿化覆盖率.森林覆盖率目标,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 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农村绿化规划。应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地 营造农田防护林 牧场防护林,绿化村旁,宅旁、路旁 水旁及其它可以植树、种花 种草的空隙地,以及低质低产林、灌丛地改造等为主,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西部地区的农村绿化规划.应以营造牧场防护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为重点。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 地貌 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 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城市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 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分别由林业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 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总体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要落实到山头,地块,街道及其他一切适合绿化的地方。保证计划的实施、第十三条.各系统。各部门 各单位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总体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