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和农村总体绿化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绿化覆盖率,森林覆盖率目标、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农村绿化规划。应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地,营造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绿化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及其它可以植树.种花.种草的空隙地。以及低质低产林.灌丛地改造等为主。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西部地区的农村绿化规划,应以营造牧场防护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为重点、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城市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分别由林业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总体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要落实到山头 地块。街道及其他一切适合绿化的地方、保证计划的实施、第十三条 各系统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总体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系统。本部门 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 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