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和农村总体绿化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绿化覆盖率。森林覆盖率目标、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绿化规划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农村绿化规划,应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地,营造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绿化村旁 宅旁,路旁,水旁及其它可以植树 种花.种草的空隙地、以及低质低产林 灌丛地改造等为主。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西部地区的农村绿化规划,应以营造牧场防护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为重点。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 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城市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 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分别由林业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 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总体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要落实到山头,地块,街道及其他一切适合绿化的地方.保证计划的实施,第十三条,各系统、各部门 各单位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总体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系统 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