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和农村总体绿化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绿化覆盖率,森林覆盖率目标。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农村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农村绿化规划、应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地,营造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绿化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及其它可以植树,种花。种草的空隙地、以及低质低产林。灌丛地改造等为主 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西部地区的农村绿化规划。应以营造牧场防护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为重点。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 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城市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 分别由林业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总体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要落实到山头、地块、街道及其他一切适合绿化的地方。保证计划的实施.第十三条 各系统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总体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 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