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和农村总体绿化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绿化覆盖率,森林覆盖率目标、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农村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农村绿化规划.应以绿化宜林荒山 荒地.营造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绿化村旁 宅旁,路旁.水旁及其它可以植树。种花。种草的空隙地 以及低质低产林。灌丛地改造等为主。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西部地区的农村绿化规划,应以营造牧场防护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为重点.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 水体 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 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城市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和设计 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 分别由林业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 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总体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要落实到山头、地块.街道及其他一切适合绿化的地方.保证计划的实施、第十三条。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总体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 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