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和农村总体绿化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绿化覆盖率,森林覆盖率目标。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农村绿化规划,应以绿化宜林荒山 荒地,营造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绿化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及其它可以植树。种花,种草的空隙地 以及低质低产林。灌丛地改造等为主 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西部地区的农村绿化规划、应以营造牧场防护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为重点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 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城市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和设计 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分别由林业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总体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要落实到山头、地块,街道及其他一切适合绿化的地方.保证计划的实施。第十三条、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总体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系统 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 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