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 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绿化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 法规。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组织协调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督促。检查城乡绿化工作。监督绿化资金的使用,总结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区也可以设在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第七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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