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 保护绿色植被 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 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 各系统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部门 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绿化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组织协调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督促、检查城乡绿化工作。监督绿化资金的使用,总结绿化工作经验 组织评比奖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区也可以设在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各部门 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 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第七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 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