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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绿化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组织协调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督促.检查城乡绿化工作、监督绿化资金的使用,总结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区也可以设在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 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第七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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