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各自的职责 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的宣传工作 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绿化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组织协调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督促.检查城乡绿化工作.监督绿化资金的使用 总结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城区也可以设在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第七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