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6个月至1年。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6个月至1年.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第六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具有初步设计审批权的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设计单位,降低其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第六十三条 除第六十一条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款上缴国库。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五条,勘察设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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