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6个月至1年.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6个月至1年、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 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第六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 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具有初步设计审批权的机关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设计单位。降低其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第六十三条,除第六十一条外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罚没款上缴国库,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五条,勘察设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