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6个月至1年,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6个月至1年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第六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具有初步设计审批权的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对情节严重的设计单位,降低其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第六十三条.除第六十一条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罚没款上缴国库,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五条.勘察设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