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6个月至1年.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6个月至1年,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第六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 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 由具有初步设计审批权的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设计单位、降低其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第六十三条,除第六十一条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款上缴国库,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五条 勘察设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