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6个月至1年。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6个月至1年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 第三十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第六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具有初步设计审批权的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设计单位,降低其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第六十三条,除第六十一条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款上缴国库。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五条,勘察设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