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计文件审批第三十四条 国家投资或者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范围,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项目.不能列入年度计划,设计单位不得提供施工图.不准开工建设。第三十五条,地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守批权限,由省。市 州.或者县级审批。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厂,场、址选择报告的审批办法与初步设计的审批办法相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由省政府审批、第三十七条、初步设计审查应由主审部门会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共同进行。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待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统一由主审部门批复,有关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审查。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项目的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对擅自增加建设项目的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设计单位不得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有关部门对所超投资不予审批和贷款.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有关部门不再对施工图进行专项审查,第四十条,工程设计文件生效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 修改工作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施工图修改不得违背初步设计批准的原则,第四十一条,政府拨款或者贷款的建设项目、投资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咨询机构对设计文件提出咨询.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