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计文件审批第三十四条.国家投资或者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范围 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项目,不能列入年度计划,设计单位不得提供施工图.不准开工建设.第三十五条,地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守批权限、由省,市、州、或者县级审批,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 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厂.场,址选择报告的审批办法与初步设计的审批办法相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由省政府审批.第三十七条 初步设计审查应由主审部门会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共同进行,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待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统一由主审部门批复、有关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审查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项目的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对擅自增加建设项目的内容,扩大建设规模 提高建设标准的。设计单位不得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有关部门对所超投资不予审批和贷款、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 有关部门不再对施工图进行专项审查.第四十条.工程设计文件生效后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修改工作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施工图修改不得违背初步设计批准的原则,第四十一条。政府拨款或者贷款的建设项目。投资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 咨询机构对设计文件提出咨询,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