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计文件审批第三十四条,国家投资或者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范围 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项目、不能列入年度计划 设计单位不得提供施工图,不准开工建设、第三十五条,地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守批权限,由省。市,州,或者县级审批.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厂。场、址选择报告的审批办法与初步设计的审批办法相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由省政府审批,第三十七条.初步设计审查应由主审部门会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共同进行.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待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统一由主审部门批复.有关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审查.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项目的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对擅自增加建设项目的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设计单位不得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有关部门对所超投资不予审批和贷款 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有关部门不再对施工图进行专项审查、第四十条、工程设计文件生效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修改工作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施工图修改不得违背初步设计批准的原则。第四十一条。政府拨款或者贷款的建设项目。投资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咨询机构对设计文件提出咨询,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