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计文件审批第三十四条、国家投资或者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范围 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项目 不能列入年度计划,设计单位不得提供施工图,不准开工建设。第三十五条。地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守批权限,由省。市.州 或者县级审批.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 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厂。场 址选择报告的审批办法与初步设计的审批办法相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由省政府审批,第三十七条。初步设计审查应由主审部门会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共同进行.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待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 统一由主审部门批复.有关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审查、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项目的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对擅自增加建设项目的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设计单位不得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有关部门对所超投资不予审批和贷款,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有关部门不再对施工图进行专项审查.第四十条,工程设计文件生效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修改工作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修改不得违背初步设计批准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政府拨款或者贷款的建设项目 投资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咨询机构对设计文件提出咨询.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