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计文件审批第三十四条。国家投资或者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范围.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项目、不能列入年度计划,设计单位不得提供施工图、不准开工建设。第三十五条.地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守批权限.由省。市。州。或者县级审批,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厂、场,址选择报告的审批办法与初步设计的审批办法相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由省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初步设计审查应由主审部门会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共同进行 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待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统一由主审部门批复 有关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审查,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项目的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对擅自增加建设项目的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设计单位不得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有关部门对所超投资不予审批和贷款,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有关部门不再对施工图进行专项审查 第四十条、工程设计文件生效后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修改工作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修改不得违背初步设计批准的原则,第四十一条.政府拨款或者贷款的建设项目,投资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咨询机构对设计文件提出咨询,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