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十五条市.县.市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参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第五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间等环境卫生设施,新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规定和标准,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资金纳入工程成本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补建、处以应建的设施工程造价五倍的罚款 未补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五十七条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或者设置处理场所,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五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第五十九条市 区。县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建设计划设置公共厕所.逐步改造既有旱厕。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公共厕所设施及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符合规定的标志.并配备完善的服务设施、按照规定时间开放 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饭店 旅游景区和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等公共场所的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人行道、广场.公共电汽车站台等公共区域。按照标准设置果皮箱。公园。旅游景点,居住区。火车站 地铁站和长途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公共电汽车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公共电汽车始末站,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建筑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房,应当自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生活垃圾和粪便收集容器。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地点设置临时垃圾收集容器和移动式公厕,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少配备一个垃圾收集容器处以五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因政府征收房屋项目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选择适当位置还建.补建,其他建设项目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同时提出还建、补建方案 并经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改建。停用,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