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十五条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 并组织实施、市 县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参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第五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间等环境卫生设施、新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规定和标准。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资金纳入工程成本.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补建,处以应建的设施工程造价五倍的罚款.未补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五十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或者设置处理场所、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 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第五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 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第五十九条市,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建设计划设置公共厕所 逐步改造既有旱厕.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公共厕所设施及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 符合规定的标志,并配备完善的服务设施,按照规定时间开放。车站.码头。商场 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和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等公共场所的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人行道、广场 公共电汽车站台等公共区域 按照标准设置果皮箱,公园、旅游景点。居住区.火车站、地铁站和长途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公共电汽车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公共电汽车始末站。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建筑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房,应当自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生活垃圾和粪便收集容器。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单位 应当在活动地点设置临时垃圾收集容器和移动式公厕,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少配备一个垃圾收集容器处以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因政府征收房屋项目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选择适当位置还建,补建.其他建设项目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同时提出还建.补建方案、并经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批准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改建 停用、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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