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十五条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参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 第五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 旧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间等环境卫生设施,新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规定和标准.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资金纳入工程成本,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补建、处以应建的设施工程造价五倍的罚款,未补建的 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五十七条市,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或者设置处理场所。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第五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 维修 更新,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第五十九条市、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建设计划设置公共厕所、逐步改造既有旱厕。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设施及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符合规定的标志 并配备完善的服务设施 按照规定时间开放,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和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等公共场所的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人行道,广场 公共电汽车站台等公共区域,按照标准设置果皮箱.公园.旅游景点、居住区.火车站,地铁站和长途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公共电汽车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公共电汽车始末站,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建筑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房,应当自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生活垃圾和粪便收集容器.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地点设置临时垃圾收集容器和移动式公厕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少配备一个垃圾收集容器处以五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因政府征收房屋项目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选择适当位置还建,补建,其他建设项目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同时提出还建.补建方案,并经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 改建 停用。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