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十五条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参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 第五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 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间等环境卫生设施.新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规定和标准。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资金纳入工程成本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补建.处以应建的设施工程造价五倍的罚款。未补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五十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或者设置处理场所、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第五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应当加强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九条市.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建设计划设置公共厕所,逐步改造既有旱厕、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公共厕所设施及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符合规定的标志。并配备完善的服务设施,按照规定时间开放.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和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等公共场所的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人行道.广场。公共电汽车站台等公共区域、按照标准设置果皮箱,公园、旅游景点,居住区、火车站、地铁站和长途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单位 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公共电汽车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公共电汽车始末站。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建筑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房。应当自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生活垃圾和粪便收集容器,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地点设置临时垃圾收集容器和移动式公厕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少配备一个垃圾收集容器处以五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因政府征收房屋项目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选择适当位置还建。补建。其他建设项目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同时提出还建.补建方案.并经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改建,停用,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