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十五条市 县、市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参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第五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 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间等环境卫生设施、新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 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规定和标准,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资金纳入工程成本,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补建 处以应建的设施工程造价五倍的罚款.未补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五十七条市.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或者设置处理场所.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第五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第五十九条市,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建设计划设置公共厕所.逐步改造既有旱厕、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公共厕所设施及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符合规定的标志 并配备完善的服务设施、按照规定时间开放 车站.码头.商场,宾馆 饭店,旅游景区和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等公共场所的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人行道、广场,公共电汽车站台等公共区域.按照标准设置果皮箱。公园.旅游景点 居住区,火车站 地铁站和长途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 公共电汽车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公共电汽车始末站。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建筑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房 应当自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生活垃圾和粪便收集容器。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单位 应当在活动地点设置临时垃圾收集容器和移动式公厕。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少配备一个垃圾收集容器处以五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因政府征收房屋项目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选择适当位置还建 补建.其他建设项目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同时提出还建。补建方案 并经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损毁,改建,停用.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按价赔偿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