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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第八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主要街路.由市 县 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八十四条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 旅游风景区 以及市.县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县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 具备条件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计划.逐步实施。第八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12月19日公布的,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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