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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八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主要街路.由市,县 市 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八十四条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以及市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具备条件的 经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按照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计划 逐步实施 第八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12月19日公布的、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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