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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 则第八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主要街路 由市.县 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八十四条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 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适用于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 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 以及市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具备条件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按照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 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计划,逐步实施。第八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12月19日公布的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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