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容貌第十二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三条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完好 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粉刷和修缮.禁止在建筑物门外.窗外,阳台外和屋顶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设施。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洗,粉刷和修缮。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拆除.逾期未履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原有容貌.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原建设风格,色调,二。擅自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三.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四,在屋顶,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堆放、吊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五,在建筑物外墙体表面裸露空调的内 外机连接线缆.管,公用电视接收线等线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第,二 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 四,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等的地面出入口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旧,污损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 应当征得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同意、街路及街路两侧的护栏 杆体。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临时在护栏、杆体.围墙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在街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 服务业,制造加工 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 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禁止在主要街路临街的门 窗玻璃上张贴.悬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统一封闭性围挡设施,不得在场外堆放物料、机具等。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停工场地应当保持围挡设施整洁完好 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施工单位应当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驶离工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铺装施工场地.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每辆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整洁、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在街路两侧.广场和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 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粉刷,修饰、清污或者拆除.第二十条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枯枝死树,剪修街路 广场,公共场所的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并做好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第二十一条城市水域管理责任单位或者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加强水域容貌管理 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等漂浮废物 二、滩涂保持整洁,无果皮,纸屑、烟蒂 包装物等废弃物,三。堤岸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垃圾污物,四.码头 利用岸线的水上浮动设施等容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堆放杂物或者在设施外体乱贴 乱画、乱挂,乱设广告 将各种废弃物排入水中。出现破旧 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本条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二.道路路面完好,排水通畅,三、公共设施和公共娱乐、健身休闲设施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四。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 定期保洁和维护,五,绿化植物适时养护,生长良好 无枯枝死树 缺苗断空,六、裸土地面实施铺装或者绿化,七,不得在共有区域内违法搭建.摆摊设点、乱堆乱停.种植农作物,毁坏,侵占绿地.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户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 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和协调.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 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设置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出租汽车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第二十五条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出现差错。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设施应当显示完整.出现断亮 残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和业态照明为辅。按照经济实用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设置照明设施,第二十七条区.县.市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街路,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机场.火车站 地铁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劳务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 应当在本服务区内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居民住宅楼道.树木和地面上乱喷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清除 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喷涂 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 经核实后.通知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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