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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容貌第十二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完好 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区 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粉刷和修缮 禁止在建筑物门外,窗外、阳台外和屋顶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设施.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清洗、粉刷和修缮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拆除 逾期未履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原有容貌,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原建设风格,色调.二 擅自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三,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四.在屋顶,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堆放、吊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五。在建筑物外墙体表面裸露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缆 管、公用电视接收线等线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 五。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等的地面出入口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旧,污损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同意,街路及街路两侧的护栏,杆体.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但临时在护栏、杆体。围墙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 在街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禁止在主要街路临街的门,窗玻璃上张贴。悬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统一封闭性围挡设施,不得在场外堆放物料。机具等,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停工场地应当保持围挡设施整洁完好.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施工单位应当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冲洗 不得粘挂泥沙驶离工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铺装施工场地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每辆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整洁,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在街路两侧,广场和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粉刷.修饰.清污或者拆除。第二十条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枯枝死树,剪修街路。广场。公共场所的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并做好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第二十一条城市水域管理责任单位或者环境卫生责任人 应当加强水域容貌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等漂浮废物,二。滩涂保持整洁.无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三 堤岸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 无垃圾污物,四。码头.利用岸线的水上浮动设施等容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堆放杂物或者在设施外体乱贴 乱画,乱挂 乱设广告,将各种废弃物排入水中 出现破旧,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洗 粉刷和修饰、违反本条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二,道路路面完好,排水通畅.三。公共设施和公共娱乐,健身休闲设施规范设置 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四。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五,绿化植物适时养护,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缺苗断空.六 裸土地面实施铺装或者绿化、七。不得在共有区域内违法搭建,摆摊设点 乱堆乱停。种植农作物。毁坏、侵占绿地,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户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 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和协调,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 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 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设置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出租汽车设置户外广告的 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第二十五条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出现差错 破损 倾斜 残缺。污损。褪色的 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新、霓虹灯 电子显示装置 灯箱形式的户外设施应当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和业态照明为辅 按照经济实用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设置照明设施 第二十七条区 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街路 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机场.火车站 地铁站 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劳务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本服务区内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居民住宅楼道。树木和地面上乱喷涂、乱涂写。乱刻画 乱张贴,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经核实后 通知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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