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容貌第十二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完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区 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粉刷和修缮,禁止在建筑物门外.窗外、阳台外和屋顶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设施、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洗.粉刷和修缮,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拆除,逾期未履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原有容貌,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原建设风格.色调 二.擅自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三。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四 在屋顶。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 堆放 吊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五 在建筑物外墙体表面裸露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缆。管.公用电视接收线等线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 四 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 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地铁。地下人防工程 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等的地面出入口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旧、污损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 应当征得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同意.街路及街路两侧的护栏。杆体,树木 绿篱 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临时在护栏、杆体,围墙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在街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 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禁止在主要街路临街的门。窗玻璃上张贴,悬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摆摊设点 堆放物料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统一封闭性围挡设施,不得在场外堆放物料,机具等.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停工场地应当保持围挡设施整洁完好 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施工单位应当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驶离工地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铺装施工场地。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每辆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 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整洁,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在街路两侧.广场和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粉刷。修饰,清污或者拆除,第二十条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枯枝死树.剪修街路.广场,公共场所的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并做好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第二十一条城市水域管理责任单位或者环境卫生责任人 应当加强水域容貌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等漂浮废物 二,滩涂保持整洁,无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三,堤岸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垃圾污物,四。码头,利用岸线的水上浮动设施等容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堆放杂物或者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将各种废弃物排入水中.出现破旧、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本条前款第,四 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二,道路路面完好,排水通畅,三,公共设施和公共娱乐、健身休闲设施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四.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五,绿化植物适时养护、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缺苗断空,六 裸土地面实施铺装或者绿化,七、不得在共有区域内违法搭建.摆摊设点,乱堆乱停,种植农作物。毁坏、侵占绿地,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户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 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 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和协调。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条幅 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 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 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设置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汽车 电车.轮渡船和出租汽车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第二十五条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出现差错、破损,倾斜 残缺、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 灯箱形式的户外设施应当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和业态照明为辅。按照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设置照明设施.第二十七条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街路,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机场.火车站,地铁站.长途汽车客运站 客运码头 劳务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本服务区内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居民住宅楼道,树木和地面上乱喷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清除、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经核实后,通知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