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容貌第十二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容貌标准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三条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 残缺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 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粉刷和修缮,禁止在建筑物门外。窗外.阳台外和屋顶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设施,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洗.粉刷和修缮。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拆除。逾期未履行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原有容貌。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原建设风格 色调、二 擅自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三.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 四 在屋顶、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堆放、吊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五、在建筑物外墙体表面裸露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缆 管,公用电视接收线等线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 四、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 五、项规定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等的地面出入口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旧。污损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同意,街路及街路两侧的护栏。杆体.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但临时在护栏,杆体 围墙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在街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禁止在主要街路临街的门、窗玻璃上张贴,悬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对摆摊设点 堆放物料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统一封闭性围挡设施,不得在场外堆放物料,机具等,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停工场地应当保持围挡设施整洁完好、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施工单位应当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驶离工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铺装施工场地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按照每辆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整洁,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在街路两侧,广场和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定期维护。出现破旧 污损,残缺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清污或者拆除。第二十条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枯枝死树。剪修街路.广场.公共场所的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并做好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第二十一条城市水域管理责任单位或者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加强水域容貌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等漂浮废物.二,滩涂保持整洁、无果皮。纸屑、烟蒂 包装物等废弃物,三 堤岸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垃圾污物。四。码头 利用岸线的水上浮动设施等容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堆放杂物或者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将各种废弃物排入水中、出现破旧。污损的 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本条前款第 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二,道路路面完好.排水通畅 三.公共设施和公共娱乐 健身休闲设施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四。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五,绿化植物适时养护。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缺苗断空。六,裸土地面实施铺装或者绿化。七。不得在共有区域内违法搭建、摆摊设点.乱堆乱停,种植农作物、毁坏,侵占绿地。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 牌匾标识等户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 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 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和协调.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 条幅 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设置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出租汽车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第二十五条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出现差错,破损,倾斜.残缺 污损,褪色的 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设施应当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和业态照明为辅.按照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设置照明设施、第二十七条区.县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街路。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机场,火车站,地铁站 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劳务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本服务区内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居民住宅楼道,树木和地面上乱喷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清除,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经核实后,通知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