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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容貌第十二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区 县。市 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粉刷和修缮,禁止在建筑物门外.窗外、阳台外和屋顶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设施,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洗,粉刷和修缮.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拆除。逾期未履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 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原有容貌,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原建设风格,色调、二、擅自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 三,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四。在屋顶.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堆放、吊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五,在建筑物外墙体表面裸露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缆 管、公用电视接收线等线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等的地面出入口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旧。污损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按照每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 应当征得市 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同意、街路及街路两侧的护栏。杆体.树木.绿篱.围墙等处 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临时在护栏,杆体、围墙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在街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 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 禁止在主要街路临街的门 窗玻璃上张贴,悬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统一封闭性围挡设施,不得在场外堆放物料。机具等.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停工场地应当保持围挡设施整洁完好,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 施工单位应当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驶离工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铺装施工场地,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每辆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整洁、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在街路两侧。广场和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 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粉刷 修饰。清污或者拆除,第二十条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枯枝死树.剪修街路 广场、公共场所的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并做好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第二十一条城市水域管理责任单位或者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加强水域容貌管理 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等漂浮废物、二.滩涂保持整洁。无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三、堤岸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垃圾污物,四、码头、利用岸线的水上浮动设施等容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堆放杂物或者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将各种废弃物排入水中、出现破旧,污损的,所有者 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洗 粉刷和修饰。违反本条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 乱涂写、二.道路路面完好。排水通畅。三 公共设施和公共娱乐,健身休闲设施规范设置 合理布局 整洁完好.四。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五。绿化植物适时养护.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缺苗断空、六 裸土地面实施铺装或者绿化,七、不得在共有区域内违法搭建.摆摊设点,乱堆乱停、种植农作物。毁坏、侵占绿地,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户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 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 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和协调。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 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设置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出租汽车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第二十五条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出现差错 破损 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设施应当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和业态照明为辅,按照经济实用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设置照明设施,第二十七条区,县,市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街路,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机场.火车站,地铁站 长途汽车客运站 客运码头,劳务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本服务区内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居民住宅楼道,树木和地面上乱喷涂,乱涂写 乱刻画。乱张贴,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经核实后,通知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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