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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容貌第十二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区 县.市 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粉刷和修缮 禁止在建筑物门外 窗外,阳台外和屋顶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设施,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洗.粉刷和修缮,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拆除,逾期未履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原有容貌.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原建设风格.色调。二,擅自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三,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四,在屋顶 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堆放,吊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 五。在建筑物外墙体表面裸露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缆,管,公用电视接收线等线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 项规定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等的地面出入口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旧.污损的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同意.街路及街路两侧的护栏.杆体 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临时在护栏。杆体 围墙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在街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 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禁止在主要街路临街的门。窗玻璃上张贴.悬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统一封闭性围挡设施,不得在场外堆放物料.机具等。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停工场地应当保持围挡设施整洁完好,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施工单位应当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驶离工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铺装施工场地、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每辆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 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整洁。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在街路两侧,广场和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 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 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清污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枯枝死树,剪修街路,广场、公共场所的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并做好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第二十一条城市水域管理责任单位或者环境卫生责任人 应当加强水域容貌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等漂浮废物,二。滩涂保持整洁.无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三 堤岸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垃圾污物 四.码头,利用岸线的水上浮动设施等容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堆放杂物或者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 将各种废弃物排入水中.出现破旧。污损的 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洗。粉刷和修饰 违反本条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二。道路路面完好,排水通畅。三.公共设施和公共娱乐,健身休闲设施规范设置 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四,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 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五.绿化植物适时养护、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缺苗断空、六,裸土地面实施铺装或者绿化.七 不得在共有区域内违法搭建 摆摊设点、乱堆乱停。种植农作物。毁坏。侵占绿地 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 牌匾标识等户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 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 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和协调、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 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设置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出租汽车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第二十五条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出现差错.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新。霓虹灯 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设施应当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 景观照明和业态照明为辅 按照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设置照明设施.第二十七条区、县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街路,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机场,火车站 地铁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劳务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本服务区内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居民住宅楼道 树木和地面上乱喷涂 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喷涂 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 经核实后,通知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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