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容貌第十二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完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 区。县、市 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粉刷和修缮,禁止在建筑物门外,窗外 阳台外和屋顶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设施.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洗.粉刷和修缮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拆除。逾期未履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原有容貌。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原建设风格,色调。二,擅自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三.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 四,在屋顶、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 堆放 吊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五,在建筑物外墙体表面裸露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缆,管,公用电视接收线等线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 地下停车场等的地面出入口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旧.污损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 应当征得市 县 市,市容环卫部门同意,街路及街路两侧的护栏、杆体。树木,绿篱,围墙等处 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临时在护栏,杆体,围墙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在街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 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禁止在主要街路临街的门、窗玻璃上张贴、悬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统一封闭性围挡设施,不得在场外堆放物料。机具等,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停工场地应当保持围挡设施整洁完好.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 施工单位应当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驶离工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 铺装施工场地、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每辆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 船等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整洁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在街路两侧.广场和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定期维护,出现破旧 污损、残缺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粉刷,修饰,清污或者拆除.第二十条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枯枝死树。剪修街路,广场、公共场所的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并做好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第二十一条城市水域管理责任单位或者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加强水域容貌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等漂浮废物.二、滩涂保持整洁,无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三.堤岸保持整洁完好 无破损、无垃圾污物 四、码头、利用岸线的水上浮动设施等容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堆放杂物或者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 乱挂、乱设广告。将各种废弃物排入水中 出现破旧。污损的 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本条前款第 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二,道路路面完好.排水通畅。三。公共设施和公共娱乐.健身休闲设施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四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五 绿化植物适时养护。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缺苗断空。六。裸土地面实施铺装或者绿化 七,不得在共有区域内违法搭建.摆摊设点,乱堆乱停,种植农作物,毁坏,侵占绿地,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户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 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和协调。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 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 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设置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汽车。电车 轮渡船和出租汽车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第二十五条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出现差错,破损,倾斜.残缺,污损 褪色的。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设施应当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 景观照明和业态照明为辅 按照经济实用,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设置照明设施。第二十七条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街路 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机场,火车站.地铁站 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 劳务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本服务区内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居民住宅楼道、树木和地面上乱喷涂、乱涂写 乱刻画,乱张贴,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 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经核实后 通知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