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容貌第十二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出现破旧,污损 残缺的、所有者 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区 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 粉刷和修缮,禁止在建筑物门外,窗外 阳台外和屋顶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设施,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洗.粉刷和修缮,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拆除,逾期未履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原有容貌。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原建设风格 色调,二。擅自进行门窗改建 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三、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四 在屋顶。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堆放,吊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五、在建筑物外墙体表面裸露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缆、管,公用电视接收线等线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地铁、地下人防工程 地下商业街 地下停车场等的地面出入口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旧。污损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按照每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县 市,市容环卫部门同意,街路及街路两侧的护栏 杆体。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临时在护栏。杆体、围墙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在街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 服务业 制造加工 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禁止在主要街路临街的门。窗玻璃上张贴.悬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统一封闭性围挡设施、不得在场外堆放物料。机具等、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 停工场地应当保持围挡设施整洁完好、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施工单位应当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驶离工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铺装施工场地、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按照每辆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整洁,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在街路两侧。广场和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粉刷,修饰,清污或者拆除、第二十条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枯枝死树.剪修街路 广场、公共场所的造型植物 攀缘植物和绿篱,并做好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第二十一条城市水域管理责任单位或者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加强水域容貌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等漂浮废物。二.滩涂保持整洁,无果皮。纸屑,烟蒂 包装物等废弃物.三,堤岸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垃圾污物.四 码头,利用岸线的水上浮动设施等容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堆放杂物或者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 将各种废弃物排入水中。出现破旧。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本条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二,道路路面完好.排水通畅,三,公共设施和公共娱乐,健身休闲设施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四。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五,绿化植物适时养护 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缺苗断空,六。裸土地面实施铺装或者绿化,七,不得在共有区域内违法搭建,摆摊设点,乱堆乱停.种植农作物 毁坏。侵占绿地,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户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和协调.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设施设置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出租汽车设置户外广告的 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第二十五条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出现差错,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新 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设施应当显示完整,出现断亮 残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和业态照明为辅、按照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设置照明设施,第二十七条区,县.市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街路,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机场。火车站.地铁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劳务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物业服务企业 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本服务区内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信息 并负责管理和保洁。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居民住宅楼道,树木和地面上乱喷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经核实后.通知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