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第9 01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9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控制,第9 02条。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 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 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第9.03条,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9,04条,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 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第9,05条,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小区内部线、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三.分支管线.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 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道.五 管线穿越桥涵时.应确保桥涵安全 维修方便 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9.06条,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 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 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 给水管 热力管 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第9.07条、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四 可燃性气体管道内不得在存放易燃 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 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第9.08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 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 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第9 09条、规划城市主次干道 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 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 宽度不宜小于3。5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第9 10条。新建。改建 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 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第9.11条.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 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9,12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第9。13条。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