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第9。01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控制 第9,02条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 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 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第9、03条。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9、04条.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 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第9。05条.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 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 小区内部线、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 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 三,分支管线。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道 五.管线穿越桥涵时,应确保桥涵安全 维修方便 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9,06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 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 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 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第9.07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 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四,可燃性气体管道内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 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第9.08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 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 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第9 09条,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第9,10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第9、11条,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 5米。第9 12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第9,13条.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 JGJ50,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