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第9,01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控制,第9。02条。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第9、03条.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9。04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 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第9,05条,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城市主,次干道 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小区内部线 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三 分支管线 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 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道,五,管线穿越桥涵时,应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9,06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二 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 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 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第9,07条,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三。不影响交通运输 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四。可燃性气体管道内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第9、08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 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 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 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第9,09条.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 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第9,10条,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 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第9,11条,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9,12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第9,13条。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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