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第9、01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9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93,2002年版,的要求控制,第9,02条,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第9 03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第9。04条。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 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9。05条,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 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小区内部线,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 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三。分支管线,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 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道、五 管线穿越桥涵时,应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 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9,06条,下列地段的管线 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 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 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 河流的交叉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 电力电缆,给水管 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第9,07条。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 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 消防.检修 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四,可燃性气体管道内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 易爆的危险场所 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第9,08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 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 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 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第9 09条,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第9 10条 新建 改建 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第9,11条、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9。12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第9,13条、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