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第9、01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 9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控制,第9 02条.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第9。03条。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第9、04条,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第9、05条、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城市主 次干道.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小区内部线。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 三.分支管线。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道,五.管线穿越桥涵时。应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9.06条.下列地段的管线 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 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 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 河流的交叉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第9。07条,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三.不影响交通运输 消防 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四、可燃性气体管道内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五 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 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第9、08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 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 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第9,09条,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 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第9.10条,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第9、11条、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 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9,12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第9 13条.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 JGJ50.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