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第9。01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控制,第9 02条,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第9.03条.在城市重要地段 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第9。04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 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第9。05条,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 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二 临街建筑物的管线.小区内部线,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三.分支管线,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 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道。五,管线穿越桥涵时 应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 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9,06条、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 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 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第9,07条,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 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 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四 可燃性气体管道内不得在存放易燃 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第9、08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 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 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第9.09条、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 宽度不宜小于3。5米,第9.10条.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第9。11条。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 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 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9,12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第9,13条.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