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第4 01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 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第4。02条.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标准控制时、须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标准的前提下 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正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3,中 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一执行,4.多层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m、多层 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第4,03条。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应满足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第4。04条.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 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执行.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规定执行,同时要考虑视觉卫生因素。第4 05条。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大学。含中专及职高等。中 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第4,06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第4.07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1。多层 中高层和高层建筑正向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日照间距标准的1、2,且不小于10米 2.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中高层和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9米 居室侧面开窗时,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10米.第4,08条,因周边现状建筑自身退地界不足的,新规划的相邻建筑在满足日照、消防,退地界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与该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足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