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6、01条 建筑物的高度及建筑景观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6。02条.不允许建设顶层退台的住宅、新建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6,03条 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建设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以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要求,第6 04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第6,05条.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6.06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总体城市设计.抗震防灾等相关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沿城市东西向主干道布置的住宅楼,其高度不宜超过50米、16层、面宽不宜超过60米 第6,07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 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二。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垃圾转运站,箱式变压器、锅炉房 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三 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 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四,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夜景灯光照明等。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增设,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 第6 08条,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 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二,医院 大中专院校 中小学。幼儿园 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三。仓库.电厂.水厂,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 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2 2米.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挡.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无偿拆除 第6,09条,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 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第6。10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造型 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 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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