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6 01条,建筑物的高度及建筑景观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6.02条。不允许建设顶层退台的住宅.新建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6、03条、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建设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以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要求。第6、04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第6,05条、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 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6.06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总体城市设计.抗震防灾等相关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沿城市东西向主干道布置的住宅楼、其高度不宜超过50米.16层,面宽不宜超过60米,第6、07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 丰富城市景观.二。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垃圾转运站、箱式变压器。锅炉房。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三.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 不得直接外露 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四、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置的位置 形式。夜景灯光照明等、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增设、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 第6、08条 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 应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二,医院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三.仓库,电厂,水厂 部队营房 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2.2米,四 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挡,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 在使用期结束时应无偿拆除 第6 09条,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二 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 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第6,10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造型,尺度 色彩 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二 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 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 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 景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