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6、01条、建筑物的高度及建筑景观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6、02条 不允许建设顶层退台的住宅,新建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6、03条,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建设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以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要求,第6、04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6.05条.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6、06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总体城市设计、抗震防灾等相关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沿城市东西向主干道布置的住宅楼。其高度不宜超过50米.16层、面宽不宜超过60米。第6,07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 结合建筑功能、交通 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二、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垃圾转运站,箱式变压器。锅炉房.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三,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置水箱 太阳能热水器 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四。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夜景灯光照明等,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增设、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 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 不得产生视觉污染 第6,08条 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影剧院 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 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二 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 高度不得超过1 6米。三,仓库。电厂,水厂,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 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2 2米、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挡 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 在使用期结束时应无偿拆除。第6.09条、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 避免零星插建,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 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第6,10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三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四 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 景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