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交通设施规划管理.第七十三条,交通设施规划应符合科学配置交通资源,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绿色交通 有机衔接各种交通方式、实现城乡交通一体化的要求。第七十四条 铁路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外侧轨道外缘向外起算 高速铁路为50米.干线铁路为20米,铁路专用线为10米 高速铁路,干线铁路与公路及城市道路相交的 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新建铁路与规划道路 河道相交的,应当预留规划道路 河道实施空间,第七十五条,公路按照其等级、规划功能及相衔接的城市道路等级控制道路红线宽度.高速公路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围网向外不小于50米.国道,省道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道路红线向外分别为20,30,10.20米.其他公路两侧需设置绿化保护带的、控制宽度自道路红线向外不大于15米 第七十六条,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需设置出入口的.宜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一级公路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相交.宜采用立体交叉形式。其他等级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采用平面交叉形式的.应当采用交通渠化方式并同步设计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第七十七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及支路四个等级,快速路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60米以上。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40,60米,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25。40米,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一般控制在25米以下。城市快速路两侧绿化保护带宽度为15。30米、其他城市道路需设置绿化保护带的。宽度不宜大于30米,第七十八条.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的,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规划有立交形式的,按照立交形式结合相交道路红线控制立交用地.无立交形式的,互通立交按半径不小于200米的圆形控制用地.简易立交按路口展宽处理。设跨线桥的道路展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沿道路走向延伸250米、不设跨线桥的道路展宽尺寸按平面交叉口控制,主干路与其它道路平面交叉的,应当在道路红线内设置进出口展宽段,在进口道外侧.展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向后不小于80米、在出口道外侧,展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向前不小于60米。在道路红线宽度变化处、还应设不小于30米的渐变段,第七十九条,城市道路.河道两侧绿化保护带可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等城市慢行空间结合设置、建设城市绿道。保障慢行空间的安全,便利。各类城市绿地。公园等宜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等城市慢行空间相联通,逐步形成城市内完善的慢行空间系统 第八十条。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应设置专用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单侧宽度不小于3,5米.道路红线宽度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人行道。人行道单侧宽度不小于2 5.米,城市道路人行设施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第八十一条 人行天桥或地道的设置应当符合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的要求.有特殊需要并具备条件的,可设专用过街设施。第八十二条。城市道路,广场铺装设计宜采用透水技术措施和材料。第八十三条,中心城内加油.气,站平均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镇内平均服务半径宜为1.0、1,4公里.沿公路设置间隔为7、8公里。为高速公路服务的应当设置在服务区内。加油。气,站进出口距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主出入口不小于50,米,距城市道路交叉口不小于80米.距桥隧入口 铁路平交道口等交通密集点不小于100.米,加油站宜与汽车加气站,充能站合建、第八十四条 双向6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在道路交叉口渠化范围内公共汽车专用道宽度不小于3,2米 第八十五条,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条件的城市道路上宜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公共汽车专用道旁应当设置港湾式或月台式公交停靠站,停靠站站台可设置在道路绿化分隔带或人行道内侧,长度为4 5台标准公交车车位 尚不能满足停靠要求的。可纵向间隔50米后增加设置长度不小于3台标准公交车车位的停靠站站台。第八十六条。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条件的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或人行道内侧可设置长度为1、2台出租车车位的即停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