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 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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