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九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 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 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第二节。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第十二条。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实施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一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二确定.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工业用地实施规划管理。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下容积率应在优先安排市政.停车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功能需求合理确定,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表一、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建筑高度、S 3ha 3ha S 20ha,S.20ha,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1,3层.0.85。35.0.8.32,0、75,30.4、6层,1,7 28.1。6。27、1,5 26.7.11层.2,4,25,2。3,25,2,2、25。12 18层,3 0,20.2。8 20.2、6。20、19层。3,6,20,3.3 18,3 0、18、备注、S 用地面积 ha,表二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建筑高度,S。3ha.S.3ha,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H,15m,1.8,60、1,6。55,15m H,24m,2,7,50、2.5.45,24m,H.50m。4,5,45,3、6,40、50m。H,100m.6.0,40.5.0、35,H、100m 8、0 35。6,0.35,备注、S.用地面积、ha、H.建筑高度,m 第十四条 8米及以上层高的厂房、仓储建筑 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提供面向公众开放使用的社会停车场、库,的,社会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第十五条。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影面积的 凸出部分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底层架空的建筑、架空部分有两面或两面以上无围护结构且架空高度与层高相当的.架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基底面积。第三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向深层空间发展。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 布局结构、交通组织.控制要求、连通方式.泉水与文物保护及应急防灾等内容。统筹安排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市政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泉水与文物保护的要求、在经十路、经一路。历山路。顺河高架路围合范围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名泉保护部门的书面意见、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 应当取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可分层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容积率.水平和竖向联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