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建筑与环境,第四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除按国家规范要求保证安全外 还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五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符合海口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中空间环境的要求。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应按相关专业规范。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第五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编制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50、100米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 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在立面上安装各种空调器及其它建筑设备时、必须统一协调设计、统一施工.建筑屋顶需要设置水箱、冷却塔.电梯间等设备用房时,应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住宅中晾晒衣物的生活性阳台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临街面、第五十三条。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 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对于产生烟尘,噪声及有害气体的、其环境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在其用地范围内解决。第五十四条 骑楼建筑的保护,更新,改造和新建应符合以下原则、一。骑楼进深.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5m。骑楼地面,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0.1m,0。2m。表面铺装应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m,二 位于传统街区的骑楼保护,更新与改造应保持原有骑楼的历史风貌.三 沿街骑楼应平行于城市道路布置.且保护骑楼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的平齐 同时保护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四。位于传统骑楼街区的骑楼、其建筑外立面的装修选材宜采用与传统骑楼外立面装修材质相近的装修材料。五,骑楼建筑沿街店面宜采用通透的设计处理手法、六。骑楼建筑应进行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计、其灯饰,建筑泛光照明灯具的设计与设置应与骑楼建筑的立面设计保持统一与协调、第五十五条.住宅建筑建设要求如下,一,住宅建筑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二.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三、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范设置社区服务。物业管理、邮政信报以及公厕,垃圾站,液化气站。配电房等市政公用设施,四、不得在成套的居住建筑院落内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院落内增建建筑物。第五十六条。住宅建筑设置天井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为减少相邻住户的干扰,开口天井内的窗口宜避免相对开设。二,多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如开设封闭式天井.其最小净宽度不得少于9米、三 高层居住建筑如开设封闭式天井 其最小净宽度不得少于13米 第五十七条,建筑立面的面宽控制。一.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 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二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 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第五十八条 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 应在下列范围设置公共厕所,一.广场、车站,码头,大型公共建筑内部及附近,二、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市场、宾馆酒店,商场,大型停车场、库。体育场,馆,内部及附近,三、旧城改造。原有的公共厕所必须按原有规模.结合改造重新安置 四.新建住宅区,应按规范规定的规划要求设置公共厕所,第五十九条。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和以下规定,一,城市公共厕所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应少于3座,或按常住人口每3000人左右设一座 城市公共厕所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二,流动人口密集的街道,商业闹市区道路每隔300,500米设一座公共厕所 尽可能结合公共建筑统一设置 一般街道应每隔750。1000米设一座公共厕所.居民区的公共厕所范围。未改造的居民区为100.150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三,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周围宜设置绿化带,配建式公共厕所应临街设置,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四,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其中7,10平方米可作为环卫工具房。五。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多及交通方便的地方设置垃圾收集转运站,垃圾收集转运站的设置数量和规模取决于收集车的类型 收集范围和垃圾转运量.并符合下列要求,小型收集转运站每0,7 1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少于2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周围宜设置绿化带.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 其用地面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周围应设置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