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场地绿化与竖向设计。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必须符合建筑容量控制表中的绿地率指标,同时满足 海口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计入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 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第四十六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以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其它类别的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的集中绿地应符合相关专业规定.其它类别的用地应不少于5.第四十七条。绿地绿荫式停车场、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裙房屋面的绿化计算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城市各组团之间应根据地形设组团隔离绿带、绿带内除园林路,广场。园林建筑小品及管理建筑外 不得建设其他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中心绿地中的广场,平台。园路等配套设施的硬质铺装面积总和不大于该绿地总面积的30,的计入绿地指标,大于30 的,超出30.以上部分不计入绿地指标,与车行道连接的广场不入绿地指标,纳入道路广场指标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标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2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 乔木,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 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其绿地率按30、折算.屋面标高与用地地面的高差超过12米的屋顶,平台,晒台、室内等绿化不计入绿地指标.景观用水按实际水面面积的100 全部计入绿地指标。结合绿地,以绿地为主,兼具有景观性的游泳池按实际水面面积的100,计入绿地指标、第四十八条,场地竖向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场地设计高程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对起控制作用的坐标及高程不得任意改动.二、设计应符合建筑室外自然地坪排水及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且不得防碍相邻各方的排水。竖向设计标高应和相邻建筑场地的竖向标高保持统一和协调,如地形条件允许、应和相邻建筑场地的竖向设计标高持平,三,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 广场。各项市政工程管线敷设高程以及绿化覆土深度要求、四。在满足各项建筑功能要求的条件下。竖向设计应避免高填.深挖 减少对原有自然地貌的人为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