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四十一条。路网改造基本建设项目三级,含,以上公路,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报省公路局并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报省交通厅批准后、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交工验收、对通过交工验收的项目.报请省交通厅主持进行竣工验收、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第四十二条,县乡路网改造大中修工程.四级公路及乡村公路.根据管辖范围,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交工.竣工验收 并报省公路局备案。第四十三条.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以工代赈公路工程项目。由省计委主持,会同省交通厅进行交,竣工验收。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由市计委主持,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交。竣工验收 并报省计委备案.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 计划部门主持。会同县,区。交通部门进行交。峻工验收,并报市计委备案,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第四十五条,对经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 应由原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其费用自理,完成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质量应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保修期顺延一年、第四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 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竣工文件 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 监理,建设单位承担 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七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 批准的工程设计 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4、环保专项验收意见,5,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6,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7,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第四十八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2.按要求编制完竣工文件,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第四十九条.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5 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第五十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过交工验收且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2,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 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3 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并经审计,有财政投资的项目、应报经财政部门审批、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第五十一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 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综合评分。第五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养护、质量监管,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