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在天水市公路建设活动中,依照交通部、省交通厅 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实行双合同制度。在业主与从业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严格履行。第十七条。公路工程承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 规程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造价管理规定及批准的工程概算、必须按合理工期确定合同工期 第十八条,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在合同签字生效后10日内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按要求提供场地 资金 技术资料,创造良好的外部作业条件 工程实施中.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支付,不得拖欠承包方工程款.施工,设计 监理费.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进行管理、技术人员和机械,试验设备按时进场.认真按照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严格控制质量和工期、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不得与被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不得营私舞弊 损害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利益,第二十三条、严格禁止中标企业,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的分包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 承发包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协商解决,解决纠纷期间、应努力保持工程实施的连续性确保公路质量不受到损害 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项目的管理权限对合同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公路建设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