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建筑和保护界面第十九条 对保护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一。一类保护建筑、不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室内装饰。二、二类保护建筑.不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主要平面布局和部分有特色的室内装饰,三、三类保护建筑,不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建筑附属设施和庭院、绿地的用途、第二十一条,在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在体量,高度.色彩等方面与保护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保护建筑的主体高度。新建 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对保护建筑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组织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专家组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因国家建设需要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对保护建筑进行动迁.迁移或者拆除的,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文物的.还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动迁,迁移或者拆除的保护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形成测绘,图像等资料,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市规划部门保存 第二十三条,改变公有房产的保护建筑使用性质 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房产等有关部门批准。改变非公有房产的保护建筑使用性质.应当报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本条例施行前未经批准改变保护建筑使用性质.经公安消防部门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认定影响保护建筑安全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限期调整使用性质,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保护建筑安全的行为 一。在保护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或者有害物品,二 在保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擅自安装影响保护建筑使用寿命的动力设备.三,未经批准拆改保护建筑主体结构.改修.改建.增设.拆除与主体结构相连接的设施、设备.四。其他危害保护建筑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确因特殊需要拆建保护界面主体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报由甲级设计单位编制的界面保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界面保护方案进行拆建,不得损坏保护界面,第二十六条,保护界面后30米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高度 不得超过保护界面高度,第二十七条。在保护建筑上及其临街立面周围10米内或者保护界面上不得设置广告.第二十八条,保护建筑。保护界面上牌匾所占面积,色彩.材料及形式应当与保护建筑,保护界面相协调 保护建筑、保护界面上牌匾的设置要求和审批程序、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