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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护街道第二十九条。对保护街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 一.保持街道原有的线形 空间尺度,街道两侧有特色的建筑物 市政设施及地面铺装,二,街道两侧建筑的外装修 装饰,街道上的市政设施,雕塑等设计与安装位置,应当与街道的总体环境相协调.第三十条,在保护街道上不得设置广告.暂设工程。临时商服用房 因特殊需要在保护街道上设置广告或者暂设工程 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审核后,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一条,在保护街道两侧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牌匾.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除按照原地点 面积、高度翻建的建筑外,在保护街道保护地带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的高度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一。保护街道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22米以下的、在保护地带内临街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22米以上的。临街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二.保护街道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规划道路红线在22米以下的,后退红线15米内.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后退红线15米至2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后退红线20米至34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 后退红线34米至此街坊边缘,建筑高度不超过21米.规划道路红线在22米以上的,建筑高度应当与周围建筑高度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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