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对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的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进行修缮的、处以修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改变保护建筑附属设施和庭院、绿地的用途,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动迁。迁移或者拆除保护建筑的、处以保护建筑房屋评估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不予审批拟建项目。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四、擅自拆改非公有房产保护建筑主体结构的。处以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改修。改建,增设,拆除与非公有房产保护建筑主体结构相连接设施设备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擅自改变非公有房产保护建筑使用性质的 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保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擅自安装影响保护建筑使用寿命的动力设备、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八、擅自拆建保护界面的主体建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界面保护方案进行拆建的 处以拟建工程投资总额50,以上80,以下的罚款 九.擅自在保护街道上设置暂设工程,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十 拆除保护街坊内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的,处以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评估价值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十一,擅自翻建保护街坊内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翻建的、处以翻建工程造价30,的罚款 十二.翻建 扩建保护街坊内非传统民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处以工程造价20,以上30 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拆改公有房产保护建筑主体结构的,处以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改修。改建 增设,拆除与公有房产保护建筑主体结构相连接的设施设备的 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公有房产保护建筑使用性质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在保护建筑上及其临街立面周围10米内或者保护界面上设置广告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在保护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的,由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在保护街道和保护区域内设置临时商服用房的。由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第四十三条,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六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所罚款项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