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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护街坊和保护区域第三十三条,对保护街坊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一、保持街坊原有的平面布局,建筑造型.色彩。庭院绿化及附属设施.二 街坊内不得拆除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三、街坊内不得翻建,扩建非传统民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三十四条。保护街坊内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确需翻建时,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按照原地点 面积.高度和造型进行翻建、第三十五条,对保护区域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一,保持区域原有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林木绿地 雕塑,二,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区域周围的景观和环境风貌相协调,三。区域内不得设置临时商服用房,第三十六条、保护区域周围建筑的外装修 装饰和保护区域的市政设施、广告。雕塑等设计与安装位置应当与保护区域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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