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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护街坊和保护区域第三十三条.对保护街坊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一。保持街坊原有的平面布局 建筑造型 色彩。庭院绿化及附属设施,二 街坊内不得拆除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 三,街坊内不得翻建,扩建非传统民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三十四条,保护街坊内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确需翻建时,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准 按照原地点。面积。高度和造型进行翻建,第三十五条。对保护区域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一.保持区域原有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林木绿地。雕塑。二,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区域周围的景观和环境风貌相协调。三.区域内不得设置临时商服用房 第三十六条 保护区域周围建筑的外装修、装饰和保护区域的市政设施.广告、雕塑等设计与安装位置应当与保护区域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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