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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护街坊和保护区域第三十三条,对保护街坊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一 保持街坊原有的平面布局.建筑造型.色彩.庭院绿化及附属设施。二、街坊内不得拆除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三。街坊内不得翻建,扩建非传统民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三十四条.保护街坊内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确需翻建时.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准 按照原地点,面积.高度和造型进行翻建.第三十五条 对保护区域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一、保持区域原有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林木绿地。雕塑、二.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区域周围的景观和环境风貌相协调.三,区域内不得设置临时商服用房。第三十六条,保护区域周围建筑的外装修、装饰和保护区域的市政设施。广告 雕塑等设计与安装位置应当与保护区域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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