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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护街坊和保护区域第三十三条,对保护街坊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 一.保持街坊原有的平面布局,建筑造型、色彩。庭院绿化及附属设施 二.街坊内不得拆除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 三,街坊内不得翻建.扩建非传统民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三十四条.保护街坊内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确需翻建时.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准 按照原地点,面积、高度和造型进行翻建.第三十五条 对保护区域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一.保持区域原有平面布局 有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林木绿地。雕塑,二,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区域周围的景观和环境风貌相协调,三,区域内不得设置临时商服用房。第三十六条。保护区域周围建筑的外装修 装饰和保护区域的市政设施 广告、雕塑等设计与安装位置应当与保护区域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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