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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护街坊和保护区域第三十三条,对保护街坊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一.保持街坊原有的平面布局.建筑造型。色彩,庭院绿化及附属设施。二.街坊内不得拆除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三.街坊内不得翻建,扩建非传统民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三十四条.保护街坊内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确需翻建时,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按照原地点,面积.高度和造型进行翻建,第三十五条 对保护区域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 一,保持区域原有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林木绿地,雕塑、二,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应当与区域周围的景观和环境风貌相协调 三 区域内不得设置临时商服用房.第三十六条 保护区域周围建筑的外装修。装饰和保护区域的市政设施 广告,雕塑等设计与安装位置应当与保护区域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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