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道路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城市道路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建立巡查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台阶、坡道,站台、书报亭 电话亭,指路牌 井具.化粪池等、五.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六。向路面排水、七,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 牵拉等施工作业。八、在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露宿、通行机动车或者骑行电动车,自行车 九 其他损害 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严格限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十五日.后十日。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开挖城市主干道,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集中施工.减少扰民,第二十六条,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次干道的、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挖掘城市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答复,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城市防洪工程的。还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位置 面积和要求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提前三日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第二十八条,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挪用和减免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应当停放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内。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泊位费,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第三十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挡作业 设置警示标志 夜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灯或者反光围挡 二.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示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道路挖掘许可证号等、三、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开挖边线应当切割、四,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报告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五。施工材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六。施工完毕、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回填密实,及时清理现场.并书面告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接到挖掘施工完毕的报告后、应当委托专业单位修复路面,主干道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其他道路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第三十二条。因管线发生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挖掘城市道路抢修。同时通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沿街单位需要开,改城市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应当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开.改城市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施工,其建设以及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 因废弃或者交通管理等原因 需要对原有坡道、道口进行调整或者封闭的.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计划 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整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第三十五条,公共汽车,电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新增 迁移客运车辆站点需要加固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所需费用由站点设置单位承担,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闭城市道路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布通告 第三十七条、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 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出现塌陷、断裂等情形.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并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需要在桥梁上架设管线的,应当先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征求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对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第四十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要求.确定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在桥梁 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 打桩 地下管道顶进,爆破 基坑开挖等作业的、应当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制定可行性报告和安全保护方案,并与桥梁。隧道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可能危害桥梁,隧道安全的,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在河道中从事上述作业行为的,还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一条,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桥梁,隧道检测评估制度,对桥梁.隧道进行安全检测评估。桥梁.隧道的安全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第四十二条.经检测评估为危险桥梁,隧道的.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涉及跨赣江桥梁的.还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危及通航安全的,还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四十三条。桥梁,隧道遭遇车船撞击事故或者其他损坏的 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城市道路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桥梁.隧道的抢险加固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