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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市,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园林,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 制止和举报 对监督,制止和举报损坏.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有功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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