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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其他绿地管理.第三十三条.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和居住区绿地 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占用期满按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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