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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绿地管理、第三十三条 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第三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 防护绿地的管理 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和居住区绿地 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按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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