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有利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苗圃 草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应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第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县 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 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的爱绿护绿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