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共绿地管理第二十四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城市园林管理机构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公园,游园 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第二十五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城市园林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 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 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同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庆典期间、城区各单位应当按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在适当的地方摆放盆花或设置花坛,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 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一 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100株,灌木10 100丛或者绿篱10,100米的,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 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对已腐朽或枯死 有倾倒危险.影响安全的树木需要砍伐时 树木的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 方可砍伐,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古树名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 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第三十一条.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园林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城市园林管理机构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砍伐 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第三十二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管护的单位所有.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