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禁止招标人以任何方式逼迫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及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弱电。暖通。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在福州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各类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综合评价,第十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福建经济快报 或者 福建建设报.上刊登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其中,除本省审批的民用建筑项目外的其它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必须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或者.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 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人的法人资格,市场准入资格.企业资质要求,技术力量.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工程业绩.信誉等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提出与招标工程不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申请人索购资格预审文件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第十二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允许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较多时.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及工程量清单计算招标工程造价的预算值,作为招标工程控制价.招标人设有招标工程控制价的,招标工程控制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审核并核对.招标工程控制价可以作为评标的参考,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开。投标人对招标工程控制价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人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招标工程控制价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答复所有投标人.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控制价的准确性与合理性负责.第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合理期限,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出的质疑予以书面答复,并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将书面答复发送给所有的投标人。第十五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