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会。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前款所称有关工作人员 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第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由熟悉相关业务并具备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担任,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具有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设立的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 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各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数量规模不足的 应当在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制定的评标办法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最低 但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价的除外 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详尽的技术规范并明确评审的方法 标准及程序、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报价、工程质量、工期要求 项目经理。主要施工机械。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管理水平以及工程业绩,主要指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等.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各类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除投标报价外,其它各项评价因素的评估结果可能产生的最大差别折算成投标价格。一般不宜超过评标基准价的2、第二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中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可以参照下列方法进行、一.确定招标工程评标基准价BB。A。C a0。K,1.C、其中。A为所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在合理价范围内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的合理价范围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2、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由招标人合理确定或者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三名以上的技术。经济类专家,由专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并结合市场实际确定投标报价的合理价范围,3、合理价范围可以以招标工程控制价的一定范围的方式进行确定,a0为招标工程控制价。K为招标工程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参数 K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准备阶段确定。确定方法为。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结合市场实际和招标工程控制价的编制情况并参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价范围确定一个计算参数.去掉二个最高值和二个最低值后.取其他计算参数的平均值作为K值 C为A值所占权重,C值范围为0.4 0,45,0,5 0、55 0,6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开标会上由招标单位代表当众从上述五个权数值中随机抽取其中一个作为本招标工程A值的权重。若所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价范围以外,则C值为零 二,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报价与B值相比较。等于B值的,得满分。低于B值的,每1.扣Q分、高于B值的,每1、扣2Q分、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价范围上限的,视为恶意哄抬标价,应作为废标处理,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审意见及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的基础上、首先确定评标方案。评标方案应当明确评标的程序和对无效投标文件,废标以及投标文件重大偏差 细微偏差的判定原则、评标委员会需要对各个评审要素进行量化时。还应当在评标方案中明确同一的量化标准.二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技术规范 工期及质量要求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详细评审并拟定标价比较表。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审意见、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废标处理,一 投标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弄虚作假的。二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四、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的.五、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合理价格范围,有可能低于合理成本价 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将投标文件判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价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之日起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地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并应当提供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书面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负个人责任,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中标人应当提交、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同时。招标人应当提供全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的方式、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超过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可不受此约束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三,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对中标项目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中标项目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一。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的主体结构或者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三,除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四,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