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第三十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发放及收受有关招投标书面文件,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工作环节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内进行 第三十一条 凡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第三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放之日。的三天前将招标公告 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对于招标工作时间较紧的招标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核准。招标文件可以在发放之日的三天前备案、但招标人必须将招标方案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放之日,的三天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招标方案中应当载明工程概况,招标工作时间及地点 资格预审办法 评标办法等事项.招标公告发布以后,或者投标邀请书发放以后、招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办法及评标办法随意更改。第三十三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之日的二天前将资格预审报告.含资格预审情况汇总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第三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书面答复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或者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的,应当将书面答复或者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在发放之日的二天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 投标人的确定,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 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工程的相应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邀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