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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二,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园林绿化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二,绿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 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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