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 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住区以外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宣传教育,贯彻森林消防法律.法规、逐年增加森林消防投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对森林消防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组织领导.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 公安、交通、邮电.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森林消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做好森林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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