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五条.每年12月1月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戒严期,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期和戒严期,由各州,市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新造林地内,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一 烧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二.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三。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四 使用火把照明,吸烟,五 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村公所。办事处批准。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 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 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戒严期内 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活动的特殊野外用火.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特别规定.并有专人监督实施,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的乡,镇和森林管理部门、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扣留不准带入林区的火种和易燃易爆品。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第二十二条、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中 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森林消防的宣传教育,第二十三条 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实施计划烧除,必须严格按照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制定的。计划烧除规程,进行、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林区开设旅游景区,景点 的单位,必须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 警示牌.固定吸烟点 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机具.第二十六条,森林消防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多渠道筹集.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专项安排.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安排不少于10.的育林基金用于森林消防工作。三,有林单位和在林区利用森林资源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收益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森林消防.第二十七条。禁止破坏森林防火标志.了望台、防火隔离带,消防通讯设备等森林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