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五条、每年12月1月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戒严期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期和戒严期,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 新造林地内,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一、烧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二.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三 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四.使用火把照明 吸烟.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 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 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村公所、办事处批准.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 必须落实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炼山造林 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戒严期内.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活动的特殊野外用火 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特别规定.并有专人监督实施。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的乡、镇和森林管理部门 经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 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扣留不准带入林区的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第二十二条,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 玩火。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森林消防的宣传教育,第二十三条、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四条,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 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实施计划烧除.必须严格按照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制定的。计划烧除规程、进行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林区开设旅游景区.景点.的单位 必须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 固定吸烟点.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机具、第二十六条.森林消防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多渠道筹集。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安排不少于10、的育林基金用于森林消防工作 三,有林单位和在林区利用森林资源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收益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森林消防.第二十七条.禁止破坏森林防火标志.了望台,防火隔离带。消防通讯设备等森林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