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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五条,每年12月1月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戒严期,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 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期和戒严期、由各州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新造林地内,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一、烧蜂,烧山 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 二,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三,上坟烧纸。烧香 燃放鞭炮,四.使用火把照明,吸烟,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村公所、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 有专人负责、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 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 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 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戒严期内。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活动的特殊野外用火,由县 市,人民政府作出特别规定。并有专人监督实施,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的乡 镇和森林管理部门。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 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扣留不准带入林区的火种和易燃易爆品,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在森林防火期内 应当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森林消防的宣传教育,第二十三条.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 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实施计划烧除、必须严格按照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制定的 计划烧除规程,进行.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林区开设旅游景区.景点。的单位,必须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 固定吸烟点,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机具.第二十六条。森林消防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多渠道筹集,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安排不少于10,的育林基金用于森林消防工作、三 有林单位和在林区利用森林资源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收益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森林消防。第二十七条,禁止破坏森林防火标志 了望台,防火隔离带,消防通讯设备等森林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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