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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五条,每年12月1月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戒严期.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 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期和戒严期,由各州 市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 在森林,新造林地内 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烧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二。烤火 烘烤食品和野炊,三。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四.使用火把照明.吸烟,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 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 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村公所 办事处批准,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 炼山造林.烧牧场 必须提前10天报县 市 区 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必须落实消防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 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戒严期内 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活动的特殊野外用火,由县.市 人民政府作出特别规定,并有专人监督实施。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的乡。镇和森林管理部门。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扣留不准带入林区的火种和易燃易爆品。任何人不得拒绝 阻碍检查,第二十二条。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 应当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森林消防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 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 实施计划烧除。必须严格按照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制定的 计划烧除规程 进行.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林区开设旅游景区 景点、的单位,必须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固定吸烟点,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机具,第二十六条。森林消防经费实行分级负担 多渠道筹集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安排不少于10,的育林基金用于森林消防工作.三,有林单位和在林区利用森林资源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收益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森林消防,第二十七条,禁止破坏森林防火标志、了望台、防火隔离带.消防通讯设备等森林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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