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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五条.每年12月1月至次年6月15日 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戒严期,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 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期和戒严期 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新造林地内、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一 烧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二,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三,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四。使用火把照明.吸烟。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报村公所,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 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 戒严期内。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活动的特殊野外用火,由县.市 人民政府作出特别规定.并有专人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的乡,镇和森林管理部门、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扣留不准带入林区的火种和易燃易爆品。任何人不得拒绝 阻碍检查,第二十二条。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森林消防的宣传教育,第二十三条 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四条、森林,林木 林地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实施计划烧除,必须严格按照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制定的 计划烧除规程、进行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林区开设旅游景区 景点。的单位 必须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固定吸烟点,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六条 森林消防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多渠道筹集。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安排不少于10、的育林基金用于森林消防工作 三,有林单位和在林区利用森林资源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从收益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森林消防、第二十七条 禁止破坏森林防火标志,了望台、防火隔离带,消防通讯设备等森林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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