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五条,每年12月1月至次年6月15日 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戒严期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期和戒严期.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新造林地内、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一.烧蜂。烧山 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二、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三.上坟烧纸。烧香 燃放鞭炮 四,使用火把照明,吸烟.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村公所、办事处批准.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 市,区 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 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戒严期内 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活动的特殊野外用火,由县 市.人民政府作出特别规定。并有专人监督实施.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的乡 镇和森林管理部门、经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扣留不准带入林区的火种和易燃易爆品.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第二十二条。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在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森林消防的宣传教育,第二十三条、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四条.森林、林木 林地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实施计划烧除,必须严格按照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制定的,计划烧除规程,进行,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林区开设旅游景区,景点。的单位,必须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 固定吸烟点.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机具。第二十六条、森林消防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多渠道筹集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安排不少于10 的育林基金用于森林消防工作.三 有林单位和在林区利用森林资源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收益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森林消防、第二十七条.禁止破坏森林防火标志。了望台,防火隔离带,消防通讯设备等森林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