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五条 每年12月1月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戒严期.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 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期和戒严期,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 在森林。新造林地内 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一.烧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 二。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三、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四,使用火把照明.吸烟,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 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村公所,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 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 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戒严期内 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活动的特殊野外用火,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特别规定,并有专人监督实施,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的乡,镇和森林管理部门,经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扣留不准带入林区的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第二十二条、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 玩火,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森林消防的宣传教育、第二十三条。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四条 森林 林木 林地所有者,经营者 应当按照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 实施计划烧除。必须严格按照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制定的、计划烧除规程。进行,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在林区开设旅游景区。景点、的单位。必须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固定吸烟点.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 配备必要的灭火机具,第二十六条 森林消防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多渠道筹集。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安排不少于10,的育林基金用于森林消防工作.三、有林单位和在林区利用森林资源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从收益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森林消防 第二十七条 禁止破坏森林防火标志,了望台。防火隔离带,消防通讯设备等森林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