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森林消防组织,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有林的乡 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乡,镇林业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二、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部署、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意见.三,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森林消防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四。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五 组织、培训森林消防队伍,六.制定本行政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七 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单位.部门之间有关森林消防的重大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林区内的村公所.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建立森林消防组织。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开展消防知识教育,二、贯彻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制度.三.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四。管理。维护森林消防设施,设备,五,管理野外用火、六。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 七。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十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 规定联防制度。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第十一条 县,市 国有林业局,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林区 必须建立常年或者季节性森林消防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队伍 第十二条,有林的乡,镇.村公所 办事处和林区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执行森林消防法律,法规。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三 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组织扑救.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持护林员证件和佩带护林员标志,护林员证件和标志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制作.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三条、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是森林消防的专业武装力量,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在重点林区和重点火险区配备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在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度指挥,跨地,州,市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和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调度指挥,第十四条 开展航空护林的地方 应当建立航空护林协调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