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有林的乡 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乡.镇林业站负责日常工作,第八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消防的法律 法规,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二,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部署,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意见,三。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森林消防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四、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五.组织.培训森林消防队伍.六,制定本行政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七。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单位 部门之间有关森林消防的重大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林区内的村公所 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消防组织、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开展消防知识教育 二。贯彻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制度 三.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四、管理.维护森林消防设施 设备.五,管理野外用火,六.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七,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十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组织 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 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第十一条,县,市,国有林业局,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林区,必须建立常年或者季节性森林消防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队伍、第十二条、有林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和林区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执行森林消防法律。法规 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组织扑救。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护林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持护林员证件和佩带护林员标志,护林员证件和标志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制作 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三条。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是森林消防的专业武装力量 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在重点林区和重点火险区配备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在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度指挥,跨地。州.市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和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调度指挥、第十四条.开展航空护林的地方 应当建立航空护林协调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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