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森林消防组织.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有林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 乡、镇林业站负责日常工作,第八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二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部署 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意见,三.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森林消防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四 制定扑火预备方案 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五。组织 培训森林消防队伍。六。制定本行政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七,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单位,部门之间有关森林消防的重大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林区内的村公所。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消防组织,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开展消防知识教育、二 贯彻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制度。三,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 四,管理,维护森林消防设施.设备,五.管理野外用火。六、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七.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第十一条。县。市。国有林业局.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林区,必须建立常年或者季节性森林消防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 镇。村公所 办事处,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队伍,第十二条,有林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和林区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执行森林消防法律 法规,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组织扑救,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护林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持护林员证件和佩带护林员标志。护林员证件和标志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制作,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三条、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是森林消防的专业武装力量 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在重点林区和重点火险区配备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在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度指挥 跨地、州。市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和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调度指挥。第十四条。开展航空护林的地方.应当建立航空护林协调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