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森林消防组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有林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 乡.镇林业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二。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部署,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意见 三,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 制定森林消防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四,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五,组织.培训森林消防队伍、六.制定本行政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七,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单位。部门之间有关森林消防的重大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林区内的村公所,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消防组织。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 开展消防知识教育,二。贯彻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制度、三,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四。管理。维护森林消防设施 设备,五 管理野外用火、六。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七 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 规定联防制度,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第十一条。县,市 国有林业局。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林区。必须建立常年或者季节性森林消防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队伍。第十二条 有林的乡,镇 村公所.办事处和林区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执行森林消防法律。法规 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组织扑救。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护林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持护林员证件和佩带护林员标志.护林员证件和标志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制作,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是森林消防的专业武装力量、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在重点林区和重点火险区配备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在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度指挥,跨地.州,市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和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调度指挥,第十四条,开展航空护林的地方,应当建立航空护林协调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