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森林消防组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 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有林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乡,镇林业站负责日常工作,第八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指导 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二、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部署 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意见.三,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 制定森林消防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四,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五 组织、培训森林消防队伍 六 制定本行政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七,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单位。部门之间有关森林消防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林区内的村公所、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消防组织.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开展消防知识教育、二,贯彻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制度.三,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四.管理。维护森林消防设施.设备,五 管理野外用火.六、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七。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十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第十一条 县。市 国有林业局。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林区.必须建立常年或者季节性森林消防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队伍、第十二条,有林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和林区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执行森林消防法律。法规、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三 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组织扑救、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护林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 必须持护林员证件和佩带护林员标志、护林员证件和标志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制作。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三条,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是森林消防的专业武装力量,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在重点林区和重点火险区配备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在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 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度指挥.跨地、州、市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和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调度指挥,第十四条、开展航空护林的地方、应当建立航空护林协调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