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森林消防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 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有林的乡 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乡.镇林业站负责日常工作,第八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二,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部署,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意见,三,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森林消防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四。制定扑火预备方案 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五、组织、培训森林消防队伍.六,制定本行政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七,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单位 部门之间有关森林消防的重大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林区内的村公所,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消防组织、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开展消防知识教育。二,贯彻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制度.三.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四,管理,维护森林消防设施、设备、五。管理野外用火,六。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 七 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十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第十一条 县,市 国有林业局、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林区、必须建立常年或者季节性森林消防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 镇 村公所。办事处.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队伍。第十二条,有林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和林区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是.一 宣传、执行森林消防法律。法规.二 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三 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组织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护林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持护林员证件和佩带护林员标志 护林员证件和标志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制作,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三条,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是森林消防的专业武装力量,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在重点林区和重点火险区配备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在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度指挥、跨地,州、市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和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调度指挥。第十四条、开展航空护林的地方.应当建立航空护林协调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