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日常工作,有林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 乡,镇林业站负责日常工作.第八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二.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部署。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意见 三、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森林消防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四 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五,组织.培训森林消防队伍 六,制定本行政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七。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单位 部门之间有关森林消防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林区内的村公所,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建立森林消防组织。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森林消防的法律 法规,开展消防知识教育。二。贯彻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制度,三、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 四,管理、维护森林消防设施.设备。五、管理野外用火,六.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 七.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第十一条、县 市,国有林业局,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林区,必须建立常年或者季节性森林消防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 村公所。办事处.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队伍、第十二条,有林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和林区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是。一,宣传 执行森林消防法律.法规、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组织扑救、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护林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 必须持护林员证件和佩带护林员标志、护林员证件和标志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制作 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是森林消防的专业武装力量.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在重点林区和重点火险区配备武装森林警察部队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在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 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度指挥。跨地。州。市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和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调度指挥 第十四条 开展航空护林的地方。应当建立航空护林协调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