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森林消防组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指挥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有林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乡.镇林业站负责日常工作,第八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二、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部署,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意见,三.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 制定森林消防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四。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五,组织、培训森林消防队伍 六。制定本行政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七,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单位 部门之间有关森林消防的重大事项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林区内的村公所 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建立森林消防组织。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 开展消防知识教育,二、贯彻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制度、三,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四 管理 维护森林消防设施,设备,五 管理野外用火。六、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七,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 规定联防制度.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第十一条.县。市。国有林业局,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林区,必须建立常年或者季节性森林消防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 村公所 办事处,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队伍,第十二条、有林的乡 镇。村公所,办事处和林区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是,一,宣传 执行森林消防法律,法规,二 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组织扑救。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护林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持护林员证件和佩带护林员标志,护林员证件和标志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制作。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三条。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是森林消防的专业武装力量,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 在重点林区和重点火险区配备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在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度指挥.跨地,州,市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和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调度指挥,第十四条.开展航空护林的地方、应当建立航空护林协调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