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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二条,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其资金来源.一,上级国家机关拨付资金,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5、安排预算资金、三、有关部门用于农村公路的专用资金,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资金 五.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第十四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资金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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