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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县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实施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二、宣传,实施有关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三,会同乡 镇人民政府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落实养护管理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五,负责农村公路的勘测、设计、验收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六,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 村道建设规划,安排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七,指导,协调乡镇之间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八、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培训、考核管理人员,九,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农业,林业 公安等部门 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乡道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维护乡道建设.养护、管理秩序,二 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道实施路政管理。三、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一 协助县。乡人民政府设计.制定村道规划并组织实施。二、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本村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三 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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