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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梁和渡口.第四条,自治县农村公路 应当坚持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或者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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