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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梁和渡口、第四条、自治县农村公路、应当坚持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或者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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