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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梁和渡口 第四条 自治县农村公路,应当坚持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规划、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或者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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