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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 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梁和渡口.第四条.自治县农村公路 应当坚持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 分步实施。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或者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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