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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 养护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梁和渡口 第四条,自治县农村公路.应当坚持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或者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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