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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不履行其他职责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开垦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二 开垦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 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 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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