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四.不履行其他职责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开垦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二。开垦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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