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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四、不履行其他职责的、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开垦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二、开垦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 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 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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