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治 理 第二十二条、治理水土流失,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植物措施.工程措施 保土耕作措施合理配置。山。水。林、田、路,村综合治理.统筹兼顾、构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第二十三条。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石漠化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应当以抢救水土资源为核心。加强林草植被保护和建设、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增产增收,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作.采取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耕地资源、已经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项目,逐步退耕还林育草。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可以采取坡改梯、布设坡面水系和耕作道路.等高种植等综合措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 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通过居民外迁等途径减少人为活动,采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加强清洁小流域建设。依法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第二十七条,城镇水土保持应当以生态措施为主。采取植树、种草.固坡和雨水蓄渗.雨洪利用等措施.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功能,美化环境、城镇规划范围内的荒山.荒沟,边坡.裸露岩石和废弃矿山的水土流失治理 应当加强植被建设和景观恢复,弃土、弃渣等应当加强综合利用和合理处置。第二十八条.在生产建设活动及其他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生产建设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占用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有效保护地表土资源、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进和扶持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产业,制定资金补助 项目扶持,技术培训推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调动全社会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巩固治理成果。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政府投资的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治理成果应当及时移交有关单位和个人 其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建立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 保障管护经费、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正常发挥效益.第三十一条,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以封育保护为主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明确禁牧,轮牧,休牧的区域和时间,促进植被恢复、改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