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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主要包括江河源头区 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生态脆弱或者敏感地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主要包括石漠化、坡耕地等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区域。第八条。水土保持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水土保持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跨区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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