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建立健全监测机构 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纳入水土保持规划、完善监测网络,开展动态监测,发挥监测工作在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由省 市州。县.市,区。监测机构以及水土流失监测点组成.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危害事实进行鉴定 第三十三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按季度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5年发布水土保持公告,市州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公告、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状况,危害.预防和治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数据收集管理机制.并根据需要分别发布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公报以及重大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水土保持公报,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水土保持管护员 协助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保护,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通村公路 扶贫开发.小型水利工程等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八条.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十九条 跨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