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停车场.第三十三条、车辆必须在停车场,保管站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妨碍交通的其他地点任意停放。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库 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停车位数.出入口位置、交通标志和标线提出设置意见。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 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建设停车场。库,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 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 方可施工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库 确有困难.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建设差额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用于公共停车场。库 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不得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临时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占用费用于停车场.库.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八条,设置占道停车场 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九条、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 库.建设停车场。库,者。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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