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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停车场、第三十三条.车辆必须在停车场 保管站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妨碍交通的其他地点任意停放。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停车位数、出入口位置,交通标志和标线提出设置意见,第三十五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 车站 集贸市场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建设停车场,库 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 方可施工.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库、确有困难,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建设差额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用于公共停车场,库 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不得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临时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占用费用于停车场,库,的建设,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八条。设置占道停车场,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九条 鼓励单位 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停车场、库。者、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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