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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停车场、第三十三条,车辆必须在停车场,保管站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妨碍交通的其他地点任意停放。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停车位数、出入口位置,交通标志和标线提出设置意见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 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建设停车场、库,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库、确有困难 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停车场 库。的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建设差额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 用于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不得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临时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 占用费用于停车场.库.的建设 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八条。设置占道停车场,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九条.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停车场,库、者、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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