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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道路,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 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及其他经营性活动。第七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井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交通管理费.占道费。第八条、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悬挂、道路施工许可证。井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第九条.在城市道路上修剪。砍伐树木 维修电杆,电线,路灯,装卸垃圾。放置垃圾桶,箱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交通安全.畅通 第十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放养家禽。家畜,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坏交通标志 标线,交通护拦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建设交通配套设施、并列入工程设计和概算 交通配套设施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使用。第十三条,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 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必要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交通警察巡回执勤.疏导交通.遇有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及时到现场处理。尽快恢复交通秩序。轻微交通事故由执勤交通警察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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