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车辆行驶。第二十一条、车辆 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上用警车带队开道的 须经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时,应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不准穿插行驶,第二十三条,车辆在禁停道路上行驶不得随意停车、禁停道路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禁止在宽度五米以下的道路及禁停区内停车、在宽度五米以上十米以下的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或停有车辆时,另一侧二十米范围内不得停车.第二十四条。禁止车辆逆行、闯红灯,禁止车辆在人行横道,禁停区滞留,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注意避让过往行人 禁止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中使用移动电话,禁止机动车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第二十五条。根据交通管理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划定禁行区域 禁行路段和禁行时间。禁行的区域 路段 时间和车辆种类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禁止拖拉机.农用车。畜力车在市区内行驶.禁止长途客运车辆在客运站以外城市道路上随意停靠,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禁止用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从事营运活动,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妨碍交通情形之一的.交通警察可以将车移开。移车的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二 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三.违章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第二十八条,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禁止人力三轮车在市区内载客营运、市辖县城镇内的人力三轮车载客营运由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九条 禁止骑自行车带人,但在配置安全座椅的情况下.可允许带一名学龄前儿童,通过什字路口应下车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