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车辆.车辆驾驶员,第十四条,城市交通车辆的发展及车型的选用应当与城市规模,道路状况相适应、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制定、第十五条、新购置车辆应当及时办理牌证。变更户主的。必须在二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驻市单位。个人购置的车辆,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办理牌证、驻市单位,个人需用外地车辆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经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井只准在执行公务时按规定使用。第十七条.禁止拼装、复活报废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使用报废车辆,机动车辆应实行定期淘汰.更新制度.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学习交通法规.掌握驾驶技术。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由服务单位统一组织。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没有固定服务单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九条、持有外地驾驶证的驾驶员.在本市从事驾驶工作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驾驶虽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购置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必须领取号牌、行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只限于持有驾驶证的残疾人个人代步使用,其他人员不得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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