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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车辆,车辆驾驶员,第十四条 城市交通车辆的发展及车型的选用应当与城市规模。道路状况相适应,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制定.第十五条,新购置车辆应当及时办理牌证、变更户主的,必须在二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驻市单位,个人购置的车辆。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办理牌证.驻市单位、个人需用外地车辆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经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井只准在执行公务时按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禁止拼装 复活报废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使用报废车辆,机动车辆应实行定期淘汰.更新制度、第十八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学习交通法规.掌握驾驶技术、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由服务单位统一组织,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没有固定服务单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九条、持有外地驾驶证的驾驶员,在本市从事驾驶工作的 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驾驶虽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购置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必须领取号牌。行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只限于持有驾驶证的残疾人个人代步使用、其他人员不得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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