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车辆,车辆驾驶员、第十四条 城市交通车辆的发展及车型的选用应当与城市规模 道路状况相适应、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制定.第十五条,新购置车辆应当及时办理牌证、变更户主的.必须在二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驻市单位。个人购置的车辆、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办理牌证。驻市单位、个人需用外地车辆三个月以上的 应当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应经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井只准在执行公务时按规定使用,第十七条,禁止拼装,复活报废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使用报废车辆。机动车辆应实行定期淘汰。更新制度。第十八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学习交通法规、掌握驾驶技术 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 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由服务单位统一组织 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没有固定服务单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九条、持有外地驾驶证的驾驶员,在本市从事驾驶工作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驾驶虽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购置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必须领取号牌、行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只限于持有驾驶证的残疾人个人代步使用 其他人员不得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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