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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车辆,车辆驾驶员、第十四条,城市交通车辆的发展及车型的选用应当与城市规模,道路状况相适应 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制定.第十五条,新购置车辆应当及时办理牌证.变更户主的、必须在二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驻市单位.个人购置的车辆.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办理牌证,驻市单位.个人需用外地车辆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经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井只准在执行公务时按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禁止拼装。复活报废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使用报废车辆,机动车辆应实行定期淘汰、更新制度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学习交通法规,掌握驾驶技术。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由服务单位统一组织,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没有固定服务单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九条。持有外地驾驶证的驾驶员 在本市从事驾驶工作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驾驶虽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购置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必须领取号牌,行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只限于持有驾驶证的残疾人个人代步使用,其他人员不得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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