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 优美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岭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铁岭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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