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 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 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路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十、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第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雕塑品损坏或污染、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 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广场 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 岗亭,书报亭。电话亭 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及货车无后挡板 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行驶 第十五条。基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 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做到场清料净.在城市建成区内因供电、通讯,绿化、道路.排水、路灯,自来水。煤气 供热等施工作业。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理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 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 恢复原状.保持路面整洁.第十六条,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废品收购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 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 构筑物,广场 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 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