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 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路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十、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第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雕塑品损坏或污染.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 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 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及货车无后挡板 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行驶 第十五条 基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 竣工后 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做到场清料净.在城市建成区内因供电。通讯 绿化,道路.排水 路灯.自来水。煤气.供热等施工作业,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理管道 沟渠产生的淤泥 污物.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恢复原状.保持路面整洁,第十六条.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废品收购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 污染周围环境、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 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 标语等宣传物品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 妨碍交通,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 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