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 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二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四,在临街建筑物 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棚 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 主要街路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九、在车行道 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 十 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 树木上涂写 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第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雕塑品损坏或污染 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 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行驶,第十五条.基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 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 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做到场清料净。在城市建成区内因供电 通讯。绿化。道路。排水 路灯,自来水.煤气.供热等施工作业,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理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恢复原状。保持路面整洁,第十六条,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废品收购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 招牌。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 画廊,霓虹灯 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 构筑物 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