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 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 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四 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路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十 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第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雕塑品损坏或污染。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第十三条,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行驶 第十五条.基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 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做到场清料净、在城市建成区内因供电 通讯,绿化。道路,排水,路灯,自来水.煤气.供热等施工作业 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理管道 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恢复原状 保持路面整洁、第十六条,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废品收购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阅报栏 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 画廊。霓虹灯 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 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