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 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 改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路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十。在建筑物 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第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 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内容必须健康 符合造型艺术要求,雕塑品损坏或污染,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第十三条。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 污秽不洁、标志残缺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行驶,第十五条、基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做到场清料净,在城市建成区内因供电,通讯、绿化。道路。排水、路灯,自来水。煤气,供热等施工作业 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理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 恢复原状、保持路面整洁、第十六条。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废品收购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 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