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 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五。在房顶搭棚 设架。堆放杂物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路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 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十.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 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第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雕塑品损坏或污染,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 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 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 不得在城市建成区行驶,第十五条,基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做到场清料净,在城市建成区内因供电 通讯,绿化、道路 排水,路灯.自来水,煤气、供热等施工作业.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理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 污物,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恢复原状.保持路面整洁,第十六条、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废品收购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 设施 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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