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 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五 在房顶搭棚 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六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七,擅自在人行天桥 立交桥,主要街路两侧 交通路口派发 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 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十,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第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雕塑品损坏或污染、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 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行驶。第十五条 基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做到场清料净、在城市建成区内因供电。通讯 绿化。道路、排水 路灯.自来水。煤气、供热等施工作业.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理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 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恢复原状,保持路面整洁.第十六条、设置废品收购站点 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废品收购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 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 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