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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 改建 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 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四、在临街建筑物 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 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 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路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十.在建筑物 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 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第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雕塑品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雕塑品损坏或污染 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 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 污秽不洁,标志残缺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 不得在城市建成区行驶。第十五条.基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 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做到场清料净,在城市建成区内因供电.通讯.绿化、道路、排水.路灯.自来水.煤气、供热等施工作业、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理管道 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恢复原状 保持路面整洁.第十六条,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废品收购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 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 妨碍交通,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 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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