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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 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五,在房顶搭棚,设架 堆放杂物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路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九 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 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十、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 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第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 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雕塑品损坏或污染,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第十三条。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 岗亭。书报亭 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行驶.第十五条.基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做到场清料净,在城市建成区内因供电 通讯,绿化。道路,排水.路灯 自来水 煤气,供热等施工作业,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理管道 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恢复原状.保持路面整洁、第十六条。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废品收购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 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 招牌.阅报栏、招贴栏 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 对脱落 易倒塌的 设施 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 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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