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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七 擅自在人行天桥 立交桥、主要街路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在车行道 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十。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第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雕塑品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雕塑品损坏或污染、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 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 应当保持车体整洁 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行驶。第十五条,基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 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做到场清料净,在城市建成区内因供电,通讯,绿化,道路、排水,路灯,自来水。煤气。供热等施工作业。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理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恢复原状。保持路面整洁 第十六条 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废品收购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 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 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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