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二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 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五 在房顶搭棚 设架 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 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 主要街路两侧 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十,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第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雕塑品损坏或污染、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第十三条。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 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行驶 第十五条,基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 材料 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做到场清料净,在城市建成区内因供电。通讯,绿化。道路 排水 路灯。自来水,煤气。供热等施工作业,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理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 恢复原状,保持路面整洁、第十六条。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废品收购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 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 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 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 妨碍交通.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 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