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 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棚、设架 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 七.擅自在人行天桥 立交桥.主要街路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 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十,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第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 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雕塑品损坏或污染。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 污秽不洁,标志残缺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 不得在城市建成区行驶.第十五条、基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做到场清料净 在城市建成区内因供电.通讯。绿化,道路,排水。路灯.自来水 煤气 供热等施工作业。临时挖掘城市道路 维修管道及清理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恢复原状.保持路面整洁.第十六条.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废品收购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 妨碍交通、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 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