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应依据本行政区域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履行建设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条,农村水利工程设计,应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农村水利工程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规范标准。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未执行国家规范标准的工程设计。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第十一条、农村水利工程无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的 不准施工、第十二条,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大、中型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 建设监理和竣工验收制度,第十三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设计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本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办理、取水许可证。第十五条.防病改水工程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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