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水土保持.河道治理、防洪、除涝。蓄水 小型水电站工程和农村饮水 防病改水,乡镇供水工程,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水利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乡,镇,水利工作站依照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地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农业 土地、建设,环保和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六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应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个人投入为主,并建立相应的投资 投工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建农村水利工程、第七条。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农村水利工程实行权属管理和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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